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
发布文号:晋计规划发[2001]57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计委,省直各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依法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呐地令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公告发布,是指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潜在投标人发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基本建设物资、施工机械采购的项目;
(四)药品与医疗器械采购的项目;
(五)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拍卖物品的项目;
(六)其他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依法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活动实施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转发国家批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时,应当明确该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和招标公告发布的具体媒介。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4)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
(5)投票截止日期;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
(7)其它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由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须打印成文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在指定的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其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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