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本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准予迁入。
3、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
4、符合我市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
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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