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基础上就建筑物各特定部分成立的所有权,即区分所有者对该建筑物某特有部分所拥有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传统物权观念有很大不同。主要为:
(1)形式上,其客体为建筑物的特定部分,该部分必须具备构造上及利用上的独立性;但真正为区分所有者所管领支配的,即其实质客体,是由建筑材料所组成的一定空间,并不是有体物,故实际上是一种空间所有权或限制所有权。
(2)建筑物的共同部分,如地基、走廊、楼梯、电梯、房顶及停车场等,从属于各特有部分,由各区分所有者共同共有,但区分所有者无权处分其应有部分或请求分割共有物。
(3)由于建筑物特有部分相互间及与共有部分间的界限难以明确划定,因之特有部分的独立性并不十分严格,通常要由建筑物的总体利用目的决定,系由利用决定所有,而不是由所有决定利用。
参见〔建筑物区分所有〕。
本文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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