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工伤事故的认定需要综合哪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
工伤事故的认定需要综合哪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工伤认定要综合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具体内容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1、工作场所即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
工作场所,从字面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司法实践中,下列的四种情形,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其中包括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2、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本职工作
而说到工作原因,则包含了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的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的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一般在认定工作原因时,要注意与本职工作概念的区分,不能将工作原因局限于本职工作,而应当充分结合社会生活、工作常识,遵循立法目的来正确理解工作原因,比如有的劳动者虽然不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受伤,但他串岗后从事的工作与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而动机又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属于工作原因。
3、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换班、备班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何时为工作时间?这包括几种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并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在工作场所,经用人单位批准的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因工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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