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4]291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
目前我省的调整办法尚未出台,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利益,保持工伤保险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经研究,在我省调整办法出台前,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暂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予以调整,生活护理费以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进行调整。
二、在省里直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2003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2003年与2002年相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1.53%,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6.92%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2、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466元,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373元,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280元。
三、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二四年十月十日
石家庄调整2006年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6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石劳社〔2006〕152号)2006-10-3002:20:00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现将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按照每人每月增长15%的标准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标准执行;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590元的,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472元,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355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配偶每月不足305元、子女或其他亲属每月不足229元,分别按305元和229元执行。
三、调整时间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四、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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