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承包人明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
3、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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