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害了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15 08:34:28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土地的产权包括分配、占有、使用等权能,同时也拥有部分收益和处分权。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集中表现在缺失农地承包权、不能享受宅基地产权、土地产权重新分配过程中直接被排除在外。

在农村的实际事物处置过程中,发现未婚、招婿、外嫁、离婚、丧偶等不同身份属性的农村女性会遭遇对不同权能利益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地区未嫁女与招婿女土地分配权被忽视和剥夺。

现实中在部分地区,对于未出嫁女性,村集体在分配土地时,通常不予考虑,这就直接剥夺了未出嫁女性的土地分配权利。

二、离异丧偶女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和继承权被剥夺。

离婚丧偶女性宅基地权利受到的侵害最为明显,她们往往被剥夺原享有的土地权利,甚至直接被赶出家门。甚至有村庄规定,丧偶女性只能将权益转给儿子,或者村集体将土地收回,不能转给女儿。

三、外嫁女土地增值收益权难实现。

农村土地相关增值收益权所产生的纠纷多发生于被征地、新村开发等情况下的出嫁女性身上。对于嫁到外村或者城镇的女性,当涉及到土地的租金收益、土地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分配或宅基地置换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收益性事件时,所引发的利益纠纷也较多。

四、女性宅基地家庭内部处分权难兼顾。

除了男女有别外,典型的是出嫁女回娘家请求分割土地财产的纠纷在农村地区比比皆是。

造成这种情况的,当然有历史文化与风俗顽疾原因,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是当前制度的残缺和政策的忽视。

1、宗族文化、社会不良习俗的渗透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形成巨大的反作用力。

“重男轻女”、父权、夫权、男尊女卑逻辑深重。另外,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下,存在既有利益格局,女性土地权益保障阻力重重。

2、农村女性对村庄社会治理事务参与性较低,往往无法为自身争取更多的权益。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农村女性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产权观念空缺,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想争取权益,也因缺乏维权诉讼的能力、舆论的压力和相对高昂的诉讼成本而难以成功。

3、立法不够全面和深入,缺乏对女性的单独关注,土地立法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性别中立难以实现。

在对相关女性土地权益受侵案件上,法院判决缺乏相对统一的依据,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政策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和缺陷。政策执行和保障不力,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法院和政府往往互相踢皮球,都不愿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人为选择性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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