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采购人包办型。第一种情况是包办碗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事务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被划成集中与分散两块,分散采购业务则是采购人最后的领地,不能再让外部势力干预,应完全由采购人全权操办,绝少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不容代理机构参与,不容监管部门和公证部门等监督力量介入。第二种情况是包办碗外的,有些采购人不但包办分散采购事务,还包办集中采购事务,不但提供具体的采购要求,而且直接干预甚至独自决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标方法和标准确定等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事务,使招标采购结果朝着采购人预想的目标前进。
其二,代理机构包办型。第一种情况是被动包办,有些采购人认为既然搞政府采购,具体采购的事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包办到底,采购人完全可以撒手不管,坐等送货上门,在采购活动中表现为不配合、不支持,不闻不问,与采购机构有较强的对抗情绪,拒不提供相关的采购要求,致使采购机构无所适从,采购事务无限期拖延,采购机构无奈地为采购人包办一切;第二种情况是主动包办,代理机构为采购人包办一切,不与采购人沟通交流,自作主张确定应由采购人提供的产品配置等具体采购要求,在资格设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关键性事项上按惯例办。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