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治疗(除急救、抢救外)应在成都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治疗条件限制,工伤职工需要转诊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就医治疗工伤的,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亲属)提出申请,由本市三级综合、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入指定的外地三级综合或专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一次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工伤职工交通费用据实报销。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定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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