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不少地方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提出批评,并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涉嫌违法。(3月12日《法制日报》)
判断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前提是住房公积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据此可以说,从法律上说,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每一个缴存人对自己和本单位为自己缴存的公积金,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依此推理,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过是受资金所有人集体委托,负责归集、管理、安排使用这笔资金。正是依据这一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公积金产权归属的再次确认。
如果是这样,那么,公积金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归公积金所有人也即全体公积金缴存人按份占有。就此而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规定,就与前面的条文发生了冲突。它说,增值收益应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前两项均无问题,第三项用途却不合理。
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实际上是把私人财产无偿地用于地方政府目的。现在,动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该房的产权属谁?显然不该归地方政府,而该属于住房公积金的全体缴存人。
现在,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在产权上又没有清楚交代,再次显示了现有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缺陷。这表明,须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当重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省、地级城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中的人员是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但从目前发生的种种问题看,这个管理委员会并没尽到对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原因在于它缺乏独立性,把自己视为政府的金融甚至财政机构。这种定位错误又与管理委员会的架构有关。所以,建议从法律上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的民间机构。作为其决策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充分代表缴存人的利益。基于此考虑,管理委员会的政府方成员可以考虑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推选产生,工会、职工、单位代表也应增加非公企业代表的比例。
至于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则应当把公积金余额控制在适度规模,也就是说,应当及时提高个人领取、借贷的额度,使之充分服务于缴存人。对该收益用于其他项目,包括城市廉租房建设,可由管理委员会监管成立投资公司,由它享有对这些廉租房的产权,其收益则充实公积金,按份归入个人名下。总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以缴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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