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到期后还款是否引起中断
诉讼时效到期后还款能引起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履行有效。这种立法模式认为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就应当推定其不愿意再享有权利,因而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但不愿拒绝履行的也不应禁止。
二、诉讼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n(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n(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n(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n(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n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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