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若当事者及关联方认为正在实施的执行程序存在违反相关法规之现象,可向承担执行任务的法院递交书面异议。
然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递交书面异议之后,不能直接以此为基础申请上诉再审。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成立,执行法院将有责任撤销或修正相应的执行措施;反之,如异议未能证实,法院将会拒绝其申请。
在执行程序之中,如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相左意见,且声称拥有实体权能,此即所谓的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主要宗旨在于阻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的民事利益。
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执行行动案例,如案件参与各方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于执行标的持有异议,则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自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的那一刻起,需在15天之内完成对该异议的审核。
若审核结果显示异议理由确凿,法院将暂停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其进行
再次评估;相反地,如果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足,那么法院就会拒绝其请求。
在此期间,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侵犯了相关法规,法院将会撤销或修正相应的执行行为。
但无论异议的结论为何,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不可直接进行上诉再审。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决,如果不服,他们有权在此决定送达的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不能直接申诉再审。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会撤销或者改正相应的执行行为;如果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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