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制猥亵罪中所涉及的“强制”程度的界定,我们需从众多因素入手进行全面性的考量与评估。
首先,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性的手段,诸如实施殴打、捆绑等能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直接强制行为的行为。
次之,威胁性手段亦是强制手法当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具体可以表现为威胁伤害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安全、健康状况以及声誉等方面,从而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进行反抗。
此外,若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所处的孤立无援的境地、醉酒状态、昏迷等无法知悉或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同样可视为构成强制。
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及其反抗意愿。
倘若由于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其无法有效地进行反抗,即便行为人并未采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强制猥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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