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一下加点:(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如何处理监狱民警上下矛盾
监狱民警对罪犯矛盾调处的方式如下:1、强化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一是各监区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罪犯矛盾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明确民警责任,全监区上下统一思想认识,全警动员,全面细致对罪犯矛盾进行排查。二是在罪犯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各监区落实矛盾排查化解责任制。设立《罪犯矛盾排查化解登记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按照产生原因、涉及人员、责任民警、包案领导、解决办法、办结时限六个要素逐件登记建档。在落实严密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找出矛盾症结所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限期化解,明确罪犯矛盾排查工作的具体民警,坚决防止矛盾升级、发生事故;2、完善罪犯矛盾发现机制。一是通过每个监舍信息员,及时发现罪犯矛盾,使民警能够及时掌握。加强罪犯会见录音复听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监控掌握罪犯的情况,严格执行《赤峰监狱罪犯会见录音复听管理规定》和《监控录像复看工作规定》,争取第一时间获得罪犯动态,将矛盾和危险解决在萌芽状态。民警每天对罪犯监控录像进行复看和会见录音复听,及时发现罪犯产生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民警综合利用互监成员情况汇报,信件检查、监听、心理测试等方式,全面排查收集罪犯矛盾;二是利用每个监区设立的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检举控告信箱等,畅通罪犯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3、落实罪犯矛盾化解机制。重视个别谈教工作在罪犯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民警深监下组制度,在休息日白天和每晚晚点名至熄灯这段时间,民警值班备勤期间深入监舍和罪犯组内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中贯彻因人施教原则,解决每一个罪犯具体、特殊问题单独进行教育,做好个别罪犯思想工作,认真填写谈教记录。同时,通过分队民警定期组织所管罪犯矛盾调解员开展工作,协助民警进行罪犯矛盾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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