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确切地了解到,我国并未认可个体在母体内孕育期间完全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所承认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适用于自然人自诞生之日起享有的权利,而在生命终结时则自动消灭。
因此,针对胎儿这一特殊群体,无法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赔偿诉求。
然而,关于孕妇权利的保护方面,尽管无法直接为胎儿伸张权利,但孕妇可通过损害自身健康权益来获得相关责任的追究。
至于对新生儿权益的维护,则主要体现于财产继承等各个层面之中。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