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一、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如何处理
工期发生延误后,承包人应证明延误的理由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否则就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
二、如何进行工程索赔查询
工程索赔的处理方式: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三、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如何解决
(一)认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二)认定竣工时间: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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