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争执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自己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了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外,出卖人应当承当相应违约职责: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好的处理房子拥有权注册的期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为现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天。
以上其间清晰规则了购房者获得房产证的具体时刻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当的职责。即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则获得房产证的时刻,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子交付运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刻)后90日内获得房产证,不然,开发商也要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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