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办法》的规定由户籍所在
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自办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反馈给持证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人户分离(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分离,下同)的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基础信息的,可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证明,协助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证。
镇(街道)计生部门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代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应填写镇(街道)计生部门名称,并加盖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人户分离的已婚育龄妇女,凭《服务证》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流动人口中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本市15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或镇(街道)计生部门委托的村(社区居)委交验《服务证》,并接受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流动人口中外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仍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管理和服务。
三、镇(街道)计生部门、村(社区居)委在发放《服务证》时,应如实登记领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发证工作应与做好育龄妇女档案管理、提高统计质量结合起来,使人、卡、证内容一致,促进基层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四、根据市计生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深计生〔2002〕73号)文件规定,对女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持《服务证》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计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内容可根据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民公约,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五、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生育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怀孕。镇(街道)计生部门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应由申请人亲笔填写并签名。对不识字者,可由村(社区居)委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读给申请人听,申请人认可后由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盖本人指印。
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对已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在其怀孕后生育前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计生局备案,具体备案规定由市计生办另行制定。
七、符合我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规定要求随父入户的,或者男方户籍地在我市、女方户籍地在外省,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我市生育,因特殊情况在女方户籍地难以办理生育证明,属生育一孩,持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我市孕检证明,由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内登记。属生育二孩的,应持女方户籍地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二孩的证明,由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依程序审批,发放《服务证》,并在"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内记录相关内容,凭证在我市生育。办理机关应将育龄妇女生育服务情况记录在"备注"栏中。
八、本市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其所在镇(街道)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迁入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外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深圳时,应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计生部门申领《服务证》。持有原户籍地发放的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口迁入后原户籍地所发生育证明一律作废。持二孩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口迁入时未生育的,应到户口迁入地村(社区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由迁入地镇(街道)计生部门重新进行审批。
九、《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的格式由市计生办统一制定,其它文书按省统一格式。各类文书由区计生局印制。
十、我市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对广东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可核查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外省籍流动人口仍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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