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01-06当事人:何涛、王永树法官:文号:(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22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
法定代表人何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上诉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2005年12月26日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蒙洪勇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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