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够担任监护人?
时间:2023-09-27 22:40:07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谁 可 以 担 任 监 护 人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兄姐及其它亲属可以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同时,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若愿意担任监护人,则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往往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而被监护人完全无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可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受限制时,监护人同样需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可以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相关机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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