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家安全部门确认。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其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因此,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家安全部门确认。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构成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量刑标准:
1、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谍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3、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4、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反间谍法》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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