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素材描述了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若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则上级法院可管辖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各级法院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若该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则上级法院可管辖该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级 别 : 各 级 法 院 分 别 审 理 的 案 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完善的制度体系。首先,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级制度为四级两审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两审是指一个案件经第一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一级法院审理,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再向上一级上诉。其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有权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审判监督制度也对法院审理案件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行再审。
各级法院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若该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则上级法院可管辖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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