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只是可以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境。此处所谓“可以”是与“应当”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法律咨询:
您好,我有个朋友是台湾籍,做生意,晚上凌晨三点跟老婆一起回宿舍,由于宿舍的隔音不好,夫妻唠家常的时候,让隔壁的一位女士觉得非常的吵闹。所以被吵到的那个女士,跟我台湾朋友的老婆打了起来。结果隔壁的女士头上被打了一个包,去医院包扎了一下,现在已无大碍。但她报了警,还说是我台湾籍朋友打了他。现在说是私聊,但那女士要叫他们赔偿3.6万。如果不赔偿就打官司。我那台湾朋友担心要是那女的指定是他打了她,要是真的判决下来。会不会被驱逐出境?
律师解答: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轻微伤吧!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大不了叫他起诉好了。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有包括驱逐出境。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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