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
3、自有房屋的或租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办理
四、因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的
当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医疗费用发票、
3、重特大事故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2、为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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