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8项中“建筑安装施工人员“第9项“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第10项“房屋建筑施工人员”第11项“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第71项“安全保护服务人员”第73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规定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砌筑工等11个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二、南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办理材料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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