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夫妻可以一起领养小孩吗以及领养小孩的程序
不是夫妻的双方也可以一起领养小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双方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
(4)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2.还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登记机关会对这些文件及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的条件。
4.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将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领养所需材料和条件
在领养小孩的过程中,领养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满足一定条件: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和居住地。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评估领养人的家庭状况和抚养能力。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确保领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领养人还需要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被收养人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等。
三、领养程序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在领养小孩的过程中,收养登记机关会对领养人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如果领养人不办理相应的领养手续而存在事实上的领养关系,需要对事实领养关系进行认定,才能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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