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很多人并不知道,纵容、诱导他人酒驾也可能构成犯罪。毛某驾车与一辆货车相遇,双方互不相让发生口角,毛某闻到对方驾驶员赵某身上酒气浓重,遂报警。经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车,且并未取得驾驶资格。车主蔡某因系新手于是让赵某驾车,最终二人都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放任同行者醉酒驾驶为何也判刑
本案中,赵某不仅无证驾驶,还醉酒驾驶,显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被依法判处拘役刑。而蔡某之所以也会被判刑是因为,他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在明知赵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赵某驾驶,主观上存在纵容同行者危险驾驶的意图,根据刑法可知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对其是可以按照危险驾驶罪判罚的。
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如下:
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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