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协议方式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2.证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林业局办证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受理人员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连山县林业局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
3.审查
书面审查。承办股室领导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
附件9:省林业厅职能调整目录一、行政许可: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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