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合同转包三手后,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在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制度下,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因素涉及到的转包合同,一般来说并不具备法定的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承包人不可将其承包承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完全转包给他体,或者将全部分解之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出去。
如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相关条款,那么由此导致的转包合同也就失去了其法律约束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与后期转包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在我国,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拥有相应合法授权的分包行为是被允许存在的。
这也意味着,在原授权有限的条件下,进行单次分包;
且分包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相关行业资质标准;
并且,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主体工程部分转包出去。
他们之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点:
1.承包合同的主体身份和地位。
在分包合同里,各方的角色定位是总承包商和他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中,分包承包人只扮演着第三方的暂时角色。
而对于转包而言,原有的承包合同主题得以转变,将原先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变成了新的发包人和受让人,原先的承包方退出了承包合同履行的过程,取而代之的是受让人,成为了原来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参与者。
2.责任权利的分配和设定。
分包合同是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的承包合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共识。
但是,转包后,原有承包合同的实质内容没有改变,只有主体发生了变化,受让人直接从原承包合同分享权益并承担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下,如果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获得了发包方的认可,或是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协议条款,那么他们可以将承包工程里的某些分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业界资质的分包商。
依照相应法律程序确立的分包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具备保障的。
然而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是绝对明文规定禁止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否是专属管辖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优先适用的是合同地域管辖权,而非专属管辖权。具体来说,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到的是施工行为地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而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转包合同往往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经过发包方的正式批准和合法授权,方可实施分包工程作业。转包业务实际上包含了主体身份的转变过程,承包商将从合同执行者转变为新的受让人角色。在责任与权力的分配方面,分包合同是相对独立的,而转包业务则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具体条款。简言之,法律规制所产生的结果存在显著差异,合法的分包业务在符合认可要求或者双方合同约定情况下才会体现其有效性,然而转包行为则已明文规定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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