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购买商品房均有权利要求进行退房处理:
1.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过买方多次催促后,卖方在合理期限三个月之内仍然无法给出明确时间表。
2.卖方在双方签约购房合同时并未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他人的事项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房屋的接管和使用工作。
3.交房使用后的实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所注明的面积相比,差异比例超过了3%。
4.法律规定的其他能够构成合同解除理由的特殊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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