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在何种情形下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时,由解除权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法定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须书面形式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求是书面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的材料是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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