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有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可以以子女不赡养父母为由撤销吗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可以以子女不赡养父母为由撤销吗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专业解答
李晓娟律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男方的房子经两次调解全部赠与给自己女儿,并且办理了过户。问题是,男方还能不能把房子拿回来了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以此案为例,来解答一下大家的相关问题:离婚时,夫妻一方的房子赠与给子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以子女不孝为由,能撤销赠与吗法院对此问题会怎么判呢法院会支持吗
具体来看案件时间线:
1997年,小明在与小红离婚后购买房屋。
2009年,小明与小红复婚。
2010年,民事调解书确认小明名下房产50%份额赠与婚生女小小红。
2012年,小明与小红离婚,经调解,前述房产余下50%份额赠与小小红。此后,房产变更登记在小小红名下。
2015年,小小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要求小明腾退房屋。小明以小小红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分析:
本案小明将其所有的诉争房产份额赠与小小红,已为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并已履行完毕。
小明依民事调解书将应属本人房产份额赠与小小红,并据此解除其与小红的婚姻关系,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一项诺成性约定。
在小明、小红婚姻关系事实上因该离婚调解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调解协议其他内容已履行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目的已实现,小明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本案各方当事人系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并不低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律规定亦属不可撤销情形,所以小明要求撤销赠与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
由此,李晓娟律师提醒,无论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还是民事调解书的,或者是经公证过的房产赠与,法院的态度比较一致,赠与就是属于不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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