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与12岁离家幼女同居涉强奸罪被拘
时间:2023-08-18 08:02:02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5月20日22时许,固镇县城关镇居民张某到固镇县公安局湖沟派出所报警称,其12岁的孙女张某某自5月17日离开家,自己告诉家人说去上学了,但后来发现这几天孩子既没有去上学,也没有回家,后听说张某某可能被人带到湖沟街上,请湖沟派出所帮忙查找。

接警后,湖沟派出所民警了解到张某某是留守儿童,其父母在张某某很小的时候就外出务工,每年春节才回来一次,张某某一直由她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照看。张某某的父母为了方便和孩子联系,就为孩子配了一部手机,但手机这几天一直打不通,民警通过走访了解到张某某平时有上网的习惯。

民警利用技术手段,很快查到了张某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她正在和一名16岁的男孩刘某谈朋友。民警立即找到刘某的家,在刘某家中,民警惊奇的发现他们二人正在一起同居。目前,刘某因涉嫌强奸幼女被刑事拘留。在此,民警也提醒广大家长,不要为了挣钱而忽视了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

16岁男孩捅死人了会进监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捅死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我国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故意”的认定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不同点是:

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非法”的认定,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等行为都是合法的,不够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依法从重惩处。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情形。“捅死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的认定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在主观方面的内容却完全不同: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则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其发生,也不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它们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都没有预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处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这就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才构成犯罪。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未遂问题。综上所述,16岁男孩捅死人了会进监狱吗?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他可能出现的量刑从重到轻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而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也有,如正当防卫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果是作为男孩的亲人或者家属,在出现这样的事件时候不要惊慌,以防止“祸不单行”,应该做的是尽快找到本地的(出于经济和方便考虑)或者找到自己认为足以信任的能做好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判断案件性质。如有需要,在双方坦诚信任的情况下,为孩子委托好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各种情况不尽相同。如果经判决构成犯罪,会进监狱,没有判决定罪量刑,则不存在进监狱的问题。

16岁男孩捅死人了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故意杀人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他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可能是正当防卫或者意外事件。值得注意的是鉴于1979年《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采用列举加概括的规定方式所带来的弊端,1997年《刑法》对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采取了明确列举的规定方式,即其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周岁”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男孩经确认未满16周岁,针对“捅死人”则只有经判决犯故意杀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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