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委托与授权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转让关系,只是授权比委托转让的行政处罚权更多,更彻底。2,二者的行使主体都可以是行政机关,只是前者的执行主体比后者的执行主体的权力更大。3,被授权与被委托关系都必须在法定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活动。4,行政处罚的委托与授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益,节约行政执法资源,起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
县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如何授权或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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