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男青年到美容店做纹身后出现感染,为此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索赔无果,男青年将美容店告上法庭。2月25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美容店赔偿男青年各项费用5441元。
为了让自己的形象更“酷”一些,2007年6月的一天,小刘到被告文某开办的美容工作室,花了50元在右手虎口处纹了玫瑰花一朵。不料一周后,小刘右手虎口处开始发痒,随后出现红肿,疼痛,皮肤溃烂等现象,还有脓性分泌物。文某见此情形,遂带小刘到枣阳市一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其中文某支付1000元),但小刘的伤情未见好转。2008年3月28日,经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小刘的伤情为右手虎口部皮肤软织缺损溃疡。小刘在该医院住院21天,住院期间行植皮手术,共花去医疗费7472.49元。出院后小刘要求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0721元遭到拒绝。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到被告的美容工作室纹身后出现皮肤软组织缺损溃疡,因原告出现皮肤溃疡的损害后果并不排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故原告由此受到的损失以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为宜。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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