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拿着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12万元,之后溜之大吉,最终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家住济南的无业人员孙某,苦于无处挣钱,便打起了骗钱的主意。听说陈某能够抵押借款,孙某感觉诈骗机会来了,便提前找人伪造了一份天桥区某写字大楼一间写字间的房产证。
2011年5月31日,孙某带着假房产证来到陈某家中,表示要用这个房产证向陈某抵押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陈某看了房产证后,在没有核实真假的情况下将其留下作抵押,并讲明可以借给孙某12万元两个月,但提出借款利息10000元要写在借款本金内。为了尽快拿到钱,孙某出具给陈某13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为利息)。
拿到借条,陈某就把本人的银行卡出借给孙某,自2011年5月31日至6月21日,孙某从该卡中分27次取款,共计12万元,得手后溜之大吉。
直到2011年8月31日,陈某才持上述房产证到济南市房管局查询,得知房产证为假证,并被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予以收缴。意识到被骗,陈某向孙某追索欠款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年12月17日,孙某在公安机关退赔了陈某3万元,但剩余的9万元已被他挥霍掉。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一方面,陈某应拿着房产证先到房管局调查核实真假,看有无抵押或已出售行为。另一方面,公民之间的借贷风险较大,一定要依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抵押担保手续,并且一定要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这样即使借款人溜之大吉,借出的款项也可以通过变卖抵押担保物形式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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