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员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凭证或者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详尽的薪资发放花名册;以及对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加以记载的资料;
(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和“服务证”;
(三)由劳动者亲自填写的、用于招聘单位登记的“登记表”及“报名表”等资料;
(四)考勤记录;
(五)其它员工提供的证人证词等补充材料。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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