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明文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范围的,根据此款,我国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可以被概括为船员工资请求权、人身伤亡优先权、港口规费优先权、救助报酬请求权及侵权损害优先权等五项。现就这五项内容分别论述。
1、船员工资请求权
将该请求权首先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会随船舶的正常运营而增加。所以,此时船员正常的工作有利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船舶优先权。
2、人事伤亡优先权
该项优先权具体是指船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或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主要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亡。这项规定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珍重和保护。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害同时产生时理应优先赔偿人身伤亡之债。
3、港口规费优先权
港口规费是国家为了维持港口秩序、改善港口硬件设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设定的,以此来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规定的一种优先权。
4、救助报酬请求权
为了鼓励海难救助、降低船舶损失、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建立了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如一艘船舶遇到海啸,船体受损。只有经过的船舶对其实施救助,才能使得该船舶得到救助,也才能使得遇难以前所产生的船舶优先权有得到实现的机会。救助报酬请求权效力上具有优先性是十分合理的。这在我国海商法第23条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5、侵权损害优先权
该赔偿请求只能由侵权行为引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则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合同当事人对于风险应该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必要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合同当事人也应承担自己选择失误造成的风险。但是,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过失,且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预见事故发生的能力。所以,规定该项优先权,有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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