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延迟履行期内的计算规则如下:1.若已签订协议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应从届满日次日起计;2.若一方因迟延履行造成合同失效或停止,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寻求合理的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一房二卖是一赔一吗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出售方故意隐瞒已抵押房产、缺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一房二卖等情况,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否一直备受购房者关注。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五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境。若此类情形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失效或被撤除、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此外,还能额外获得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这意味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开发商恶意违约或欺诈导致买方无法获取房屋,需承担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版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动在于删除了原有的退一赔一规定。
签订于2021年1月1日后的购房合同若出现纠纷,将适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在此背景下,若购房者仍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失去法律依据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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