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无证醉驾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则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处罚则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同是醉驾!罪名相差那么大?
同是醉驾!罪名相差怎么就那么大?2009年07月31日15:59东方法眼黄晏铭人次浏览评论条字号:TT尽管已经过去一周,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疯狂别克案当事人孙伟铭死刑一事,关注度依然滚烫。尤其是对起诉罪名的认定,争议颇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详细解释了检察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内情(7月31日《法制日报》)。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值得商榷,从其犯罪的构成上来看,其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更是符合交通肇事的特征。从报道来看,孙伟铭的行为既没有仇视社会的具体体现、又无报复社会的目的,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首当要素就是要必须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才能形成。
(杭州案:胡斌被判三年)
(成都案:孙伟铭被判死刑)
很显然,孙伟铭的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中的过失伤害,因其开着车上路既不是奔着杀人的念头而驶向道路的,更不是抱着制造恐怖犯罪的目的而驾车上街的,基于这两点,就能充分说明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要案。而过失伤害毕竟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品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的,把交通肇事行为拔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失妥当。
孙伟铭的行为并没有想夺去素不相识者生命的主观故意,即孙伟铭没有也不希望撞死人的这种结果发生,孙伟铭的行为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存在是显而易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分水岭就在于故意和过失,本案的认定缺陷就在于:以伤害的多寡及赔偿的到位与否才取决了其的罪名!
试问两个问题:1、孙伟铭的过失伤害发生后,若其家里是坐拥万贯的家产,给伤亡者的赔偿皆预交了巨款,孙伟铭的行为还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吗?2、若孙伟铭的行为不是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而是只造成1人受伤时,孙伟铭的行为还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吗?这两个问题是整个社会不能不正视的问题,同时,这两个问题也是当前摆在我国司法界不容回避的两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毕竟这是个事关人头是否落地的大问题!
何种罪名的能否成立,是以其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性质为基准前提决定的,而绝不是以伤害的大小多少来确定走向的!什么罪名的能否成立,更不是以钱量的薄厚来做为准绳尺度的!一起案件的罪名倘若用造成的伤害多少和银子的厚薄来决定其犯罪性质是相当可怕的,后果也是不堪设想。交通肇事中造成的伤害多寡及赔偿是否到位固然是决定适用刑法力度的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绝不是拿来作为衡量、认定何种罪名的基础!
以孙伟铭造成伤亡人数的多少、赔偿款的预交有无及量度来认定其的罪名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认定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刑法中的相关具体罪名规定不相吻合,这则是孙伟铭一案引起法律界人士一致齐声呼喊刀下留人的根本原因所在!上述问题也正是引发新闻界最近对孙伟铭一案持续关注的原因所在,特别是在交通肇事案中,如以预交赔偿款的多少来作为司法机关左右罪名的主要参照物,那岂不是重新拾起了古时候用银赎刑的恶习了吗?!从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发案,到目前的7月23日拖拉了近8个月后才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做出一审判决就能印证了这些。
孙伟铭醉酒后驾着别克行使于人群密集之处,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是该案审判长的如是介绍。与此几乎相同,今年1月21日晚,河南三门峡醉酒者驾着宝马冲进人群,致6死7伤,逃逸后投案自首,并预交赔偿款60万元之后,当地基层法院遂认定驾车者的行为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半。那么,留给人们深思的问题是——同是醉驾,因为什么开宝马和驾别克的罪名实质或本质的差距一下子就相差了十万八千里呢?
再问:难道河南和四川打开的早已铸就的刑法公器的成色是不一样的吗?苍天啊,大地呀,驾别克的罪名依据什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了呢?无怪乎坐在旁听席角落的孙伟民的家属掩面而泣地哭诉道:不公平,不公平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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