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财产清算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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