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超过法定15个工作日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将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决定。
然而,若自超过上述时限的第十六天起,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终局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那么其可在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书的那一刻起算,在30日期限内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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