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08年12月21日在下班路过市某服装店时,发现店堂内挂着原价31元,现价18元的羊毛衫促销广告,顺便买了2件,但回去打开一看,原来是睛纶衫,遂向市消委投诉,要求退货。消委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其睛纶衫的进价只有8元1件。经主持双力调解,该服装店全额退货2件睛纶衫i}款36元,另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计36元。
点评:市消委认为,将进价8元1件的睛纶衫,标榜为原价31元,现价18元的羊毛衫,纯属以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的欺作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及第八条关于不得刊扩、设置、张贴弄虚作假广告的规定。并随后将此案移送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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