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不一定能胜诉。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
提示:感觉无证可举的,应该注意到“当事人陈述”也属于一种证据。
被告予以否认(仍然是当事人陈述)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
高度盖然性为75%可能性。
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十一、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十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1、共同生活所需的借款,基于对家事代理的信赖,债权人可以主张由夫妻双方偿还。
2、考虑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等,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借款,债权人仅凭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不能主张要求夫妻双方偿还。
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如何确认还款责任的承担?
这种情况下,原告(债权人)、(形式上的债务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类似于法人人格否定,原告可将公司与法人、负责人个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如何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
1、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3、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宜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十五、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对借贷利率等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判决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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