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梦林选取了272个有代表性传统京剧人物,以正脸画法绘制了这些人物的脸谱,配以文字说明后结集为《京剧脸谱》画册,由朝华出版社出版。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灵狮公司)选取了上述画册中的30幅京剧脸谱,为被告上海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房销售公司)创意制作了一幅扇形广告,每个脸谱代表一个促销楼盘。2000年9月,上房销售公司散发了带有该广告的《易居屋讯》,但在广告文字上略有改动。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对其绘制的《京剧脸谱》画册享有著作权。第二,被告灵狮公司在设计广告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绘制的30幅京剧脸谱,被告上房销售公司作为广告主使用、散发了上述广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灵狮公司、上房销售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赵梦林赔礼道歉;。被告灵狮公司、上房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赵梦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后,被告灵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赵梦林的诉讼请求。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社会上广泛流传着与《京剧脸谱》相同的脸谱图案,赵梦林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系争的30幅脸谱作品享有著作权;京剧脸谱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结晶,对脸谱作品确认著作权,将严重限制京剧等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脸谱著作权侵权纠纷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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