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过世借款人面临什么法律风险问题
时间:2024-01-15 02:19:15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出借人过世借款人面临什么法律风险问题

1.诉讼主体的变化。处于原告主体地位的出借人过世,现由其所有继承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这意味着被告面对的原告可能是其完全陌生的,原告也可能对于借条外的其他事实一概不知。因主体的变化而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对借款及归还事实的断裂,现在的原、被告之间的信息大多可能互不对称。

2.管辖的非唯一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现因原告发生变化,而管辖地又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原告所在地也可能并不在被继承人原所在地,如两地相隔较远,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削减了诉讼效率。

3.举证的困难。原本可以由出借人口头确认的事实,现因其过世,则需要借款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然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无第三人的参与,借款、还款都在两人之间完成,尤其是金额不大的借款,当事人之间经常以现金往来为主。即使借款人有证人作证,但证明效力容易打折扣。

二、借款违约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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