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劳动合同中不可忽视的几种现象
时间:2023-06-10 08:37:11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笔者最近调研《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发现,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化:

一、合同文本脸谱化。为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了劳动合同文本。此种合同共性有余,个性不足。为留住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上不敢提出更多的要求和限制,只是照合同文本上的条款一签了事,未根据本单位性质、工作特点、工作时间签订富有个性化的劳动合同,使得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时间、不同管理模式的用人单位都采用了同一种劳动合同文本。

二、合同签订虚拟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作出了支付两倍工资或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力惩罚。为避免受到惩罚和稳定职工队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动性和紧迫性大为增强。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作出约束,少数劳动者特别是就地就业的部分农民工为享受两倍工资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待遇,拒绝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令用人单位陷入欲罢不行、欲签不能的窘境,不少劳动合同停留在口头上。

三、合同履行随意化。劳动合同是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由于不少企业用工季节性强,企业用工又大多是本地农民工,即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受农业生产季节的影响,他们一到农忙时节仍置合同约定和生产任务于不顾,说走就走,而用人单位因人手紧缺,怕得罪他们不再回来上班,不敢按合同约定对他们进行处罚。有的用人单位为形势所迫,到农忙季节时干脆放假,避免因开工不足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维权形式简单化。用工短缺,使劳动者意识到劳动力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更多的劳动者在遭遇侵权时选择的是走人而不是依法维权,他们认为那样对用人单位的打击更大,效果更佳。于是,当劳动者面临不能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工资待遇偏低、工作时间过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现象时,拿脚走人便成了他们的最佳选择,而不是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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