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吃饭后回家遇车祸是不是工伤
时间:2023-06-18 09:45:14 4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公司未提供就餐,杨某就近吃饭具有合理性,应该算工伤

崇州某公司职员杨某加夜班后,与工友一道去公司附近吃了晚饭,不料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身亡。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杨某所属公司认为杨某加班后吃了晚饭,然后才驾车回家,其死亡时间不在上下班途中,因此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成都市政府维持工伤认定后,公司又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诉请撤销对杨某的工伤认定。昨日,崇州法院以公司在未提供就餐情况下,杨某与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性质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娱乐性就餐,据此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加班后聚餐回家时遇车祸身亡

去年3月21日,临近下午下班时,杨某接到加班通知。他和工友加完班,已接近晚上9点。因公司未提供晚餐,杨某就同工友去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聚餐了1个多小时后,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

当晚10点20分左右,杨某在回家路上被一辆汽车当场撞死,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有关杨某的死亡赔偿悬而未决。想到丈夫是在加班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杨某妻子马女士对丈夫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去年11月2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裁定,认为杨某是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杨某所属公司虽承认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却认为杨某下班后没直接回家,而是与他人一起去餐馆吃饭,之后才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因此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在上下班时间中。遂不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3月3日,成都市政府作出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公司还是不服,又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崇州法院,诉请法院撤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杨某不属工伤死亡。

就餐后回家是否属上下班途中

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诉称,杨某家距公司办公地点不足5公里,杨某又是驾驶摩托车,根据其摩托车车速来计算,杨某从公司回家仅需10分钟左右。在公司看来,杨某是在下班1个多小时后才出的事,其发生车祸时间因此不应视为是在下班途中范围内。他们认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由于杨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杨某加班完毕后与同事吃晚饭,这一活动应视为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同时,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又是他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线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原被告双方一场激辩后,法院最终驳回杨某所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

本案审判长杨*毅说,认定职工工伤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内。本案中的杨某,尽管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但其活动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因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另外,由于杨某加班至晚上9点左右,在公司未提供就餐情况下,他与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就餐性质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娱乐性就餐,而是因工作加班而耽误其正常就餐而就餐。因此,杨某就餐回家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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