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方法: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货款的结算。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内,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期限在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问题,而且对卖方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买卖合同产品如何运输
产品的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
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合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议执行。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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