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向他人转账,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此种情形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条款:《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一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四个要件说,少数学者主张三个要件说。所谓三件说是不当得利须一受有一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四件说是: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笔者认为,四要件要细化,易于撑握与控制,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止泛化与滥用的作用。
(一)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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